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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新亮点


发布时间:2008-12-31 作者:许经勇 访问次数: 

  基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的基本经营制度,明确指出,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把以往的“长期不变”改变为“长久不变”,是《决定》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新亮点,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不改变性。与此同时,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维护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包括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适应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实行家庭承包制,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要求,与生产力水平高低没有内在本质联系,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就得加以改变的问题。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经营,既适合于传统农业,也适合于现代农业。

  其次《决定》强调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其亮点集中体现在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现有的耕地只有18.26亿亩。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至2007年,我国耕地从19.24亿亩降到18.26亿亩,7年减少9800万亩,每年平均减少1400万亩。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供求已经到了十分紧张的地步,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再次《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意味着能够进行流转的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本身。流转的对象仅仅是农业内部的个人或合作组织,而非城市工商资本。流转的用途被严格界定为农业生产经营本身,而非建设用地。正如《决定》指出的: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里有一个亮点,即依法征收(与征用不同)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

  从长远看,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仍然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将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为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创造条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当前,应当采取稳健步骤界定、确保、扩大农民的土地权利。一是赋予农民长久性(而不仅仅是长期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必须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权利登记系统。二是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要缩小强制性征地范围,对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决定》的一个亮点就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也可以这样说,《决定》的一个新亮点就是提出建立“两个市场”,即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者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韩雪梅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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