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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决定土地流转


发布时间:2008-12-23 作者:付洪芬 访问次数: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活跃,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促进土地规模流转。但流转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规范土地流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农村土地流转中“三个不得”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是为了保证土地制度的稳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即要保证农业用地不能减少,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即要和农民商量办事。个别地方有意向以“低价格、长期限、大规模”转让和租赁土地为条件对外招商引资,对此,必须明确:不提倡农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对他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及大量占用耕地要加以限制。

  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民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在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仍以农为生,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

  农地流转必须让农户从农地流转中得到实惠第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农地流转的收益,必须归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有。第三,建立与农地流转制度相配套的风险保障机制。

  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建立严格而规范的配套制度第一,必须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力避耕地资源的流失。第二,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严厉制止各种强占与寻租行为。第三,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对放弃土地的农民应该在身份平等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第四,为了避免土地流转与集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避免官商资本对农民的排挤,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农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到市场中进行土地流转。第一,要建章立制。对农地流转的原则、范围、形式、合同内容、审批程序、签证调解等做出具体规定,做到原则上统一把握,管理上统一要求,程序上统一规范。第二,要规范程序。农地流转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协商研究流转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土地用途等。第三,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民需要转出的土地面积、方位、等级、意向、价格等逐一进行登记,然后向社会发布。


责任编辑:韩雪梅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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