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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发布时间:2007-07-12 访问次数: 

    12月28日,省人大农经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在济南联合召开了贯彻实施《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先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农业厅副厅长庄文忠主持座谈会。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农业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对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措施等,作了解释和说明。省农业厅介绍了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李明先在讲话中指出,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可再生能源又是国家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到全省总人口的70%,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作面临着巨大发展机遇。即将颁布施行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从科研开发、推广应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发展的具体原则、制度和方向,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了有关的工作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超前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迈入了依法促进与管理的新的历史阶段,对于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李明先强调,立法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是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条例》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抓好法规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逐步增加投入,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按照《条例》的要求,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建立起全面稳定的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好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行政,切实把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把贯彻执行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全省各级人大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与政府同向用力,促进工作的开展。

    从座谈会上获悉,到2007年底,全省农村户用沼气达到10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226处;秸轩生物质能利用达到4200多万口电;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利用达到645.5万平方米;小型风力发电机达到3288台,装机容量755千瓦;风力提水机达到1183台,灌溉面积8855公顷;地热利用80处。目前,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年节约标煤760万吨,仅沼气“一池三改”模式每年为农民增收节支5.5亿元;年处理农村人畜粪便920多万吨,处理农业废弃物660多万吨,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已在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责任编辑:李鹏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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