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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发布时间:2007-07-11 访问次数: 

    11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在济南闭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新亭主持了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新亭发表讲话。他指出,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实施该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环境改善,而且对依法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缓解能源短缺矛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桂芳、陈延明、墨文川、黄可华、莫振奎、时立军、曹学成、李明先、鲍志强,秘书长刘玉功出席会议。副省长贾万志、省农业厅副厅长庄文忠等列席会议。

 

 

 

 

 


责任编辑:李鹏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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